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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

来源:农业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6-11 03:3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该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负责组织变更、终止承包合同。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应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决定。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期内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承包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一)承包合同的文本规范;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承包方案的内容合法;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互换合同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备案。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6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七章 附则

意见稿还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网址: http://www.nyjjzzs.cn/zonghexinwen/2022/0611/1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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