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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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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和有关单位: 为保证超级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和有关单位:
为保证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部对2005年发布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超级稻品种的概念和指标,规范超级稻品种的确认程序和方法,促进超级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超级稻品种(含组合,下同)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农业部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二章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条超级稻品种各项主要指标如下表:
(单位:天,公斤/亩)
第五条在省级(含)以上品种区域试验中,生育期与对照相近、两年平均增产8%以上的水稻品种,可进行一年百亩示范方验收;区试产量低于对照8%的品种,需进行两年不同地点的百亩示范方验收。北方粳稻在相同生育期内百亩示范方产量可在上表产量指标基础上降低20公斤/亩。
第六条上表中所列品种的区域、生育期、品质和抗性指标,均以省级(含)以上区域试验及品种审定相关指标为依据。生产应用面积需由省级(含)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百亩方测产验收
第七条验收组织。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由农业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验收申请。由育种人在测产验收2个月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在水稻主产区建立的测产验收百亩示范方的地点、面积、品种名称及特性、种植情况、预期产量等资料。
第九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须由7名(包括农业部推荐1–2名)以上省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部门水稻科技专家组成,其中推广部门的专家不少于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网址: http://www.nyjjzzs.cn/zonghexinwen/2020/1104/1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