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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业扶贫工作中的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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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农业扶贫工作中刑事犯罪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攻坚战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打响,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在各地有效实施,扶贫领域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农业、农村的发
1 农业扶贫工作中刑事犯罪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攻坚战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打响,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在各地有效实施,扶贫领域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然而,面对国家各项扶贫资金,一部分人动了歪脑筋,在贪欲的驱使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挪用扶贫资金,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降低了群众的获得感。因此,在农业扶贫领域中,刑事犯罪案件常有发生,其中主要以贪污腐败案件为主。农业扶贫领域犯罪案件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比较集中和固定,主要是区县相关扶贫部门的小干部或者领导,还有扶贫、民政、慈善福利机构等部门的人员和乡镇(街道)、村级“两委”成员等涉农领域工作人员,他们直接负责相关资金、项目或物资分配工作;
二是触犯的刑法罪名比较稳定,贪污、挪用型犯罪占比较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惠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数量逐年增大,贪污和挪用型犯罪在其中占比居高不下;
三是官员较为集中的群体性实施犯罪,根据已经查办的案件可知,涉案人员都不是具体的一两个人而是一小群人,这些人员中有申请涉农扶贫项目的地方人员,有涉及审批农业扶贫相关项目的领导,也有具体在最前面对扶贫物资分发以及建设的工作人员等,当案件侦查结束以后,一批涉案官员面临刑事制裁;
四是犯罪方式反侦察性较好,负责农业扶贫中的工作人员为了规避风险,真的是绞尽脑汁,费尽周折,通过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等方式,挥霍浪费扶贫资金。比如,有的干部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账、虚报受灾情况等方式侵吞国家补贴。
五是利益受损害群体较为固定,集中为贫困地区的农民居民和城乡残疾人、五保户群体,他们很多人没有接受过多少教育,社会交际窄,对我国政策性规定也不了解,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晓,或者即使知道也对这些涉案扶贫干部有所畏惧,或者即使想检举揭发也不知如何做。
2 我国农业扶贫中刑事犯罪产生的原因
在农业扶贫领域中,为何我国政府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贪污用于救助社会最基础的行业以及最需要政府给予关怀与保障的人群的财物。我认为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不仅是这些政府公务人员自身原因,还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以及国家层面的原因。对此,我做如下具体思考。
2.1 扶贫政府工作人员思想建设出现偏差,素养不高
扶贫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和侵占国家或者扶贫对象财务,其将工作当作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从而达到满足自己私欲的非法目的。因此,这些政府工作人员从未有为人民利益着想或者曾经有过,在利益的驱使下,早已抛弃其最初的信仰。
2.2 扶贫资金缺乏配套具体的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
国家开展农业扶贫工作,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等,但是对于这些资金与物资的分配以及后期具体工作开展却并没有十分到位的监管措施与制度,这就给想利用手中权力中饱私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刺激那些意志力不坚定者在工作中侵占国家扶贫财务,抛弃自身信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3 扶贫工作财务等信息不透明
基层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公开,并且在基层扶贫工作的政府干部及工作人员对于扶贫资金一般也都是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财务的分配,这就给贪污腐败问题培育了肥沃的土壤,在扶贫工作中,侵吞财产不仅较为便利也不易被发觉,隐蔽性较好,即使涉嫌刑事犯罪,也不容易被调查清楚,因此,有些基层工作的人员肆无忌惮的瓜分扶贫财务。
2.4 农业扶贫项目繁杂,普通监管难
我国农业扶贫项目有养殖类、生态类和农产品加工等多种类,政府给与了许多资金技术支持,这些项目繁杂,监管起来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完善,还需要有针对性的不同标准的监管。
3 预防和遏制农业扶贫犯罪问题的刑事建议
为了使我国农业扶贫政策具体真正的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同时应该积极的采取相应措施。
3.1 改进相关选拔制度,加强对农业扶贫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考察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网址: http://www.nyjjzzs.cn/qikandaodu/2021/0313/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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